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 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各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业产值的不同,每亩补偿大概在1.5万元至3万元之间。
耕地保护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
国家征用土地的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各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农业产值的不同,每亩补偿大概在1.5万元至3万元之间。